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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学院建筑内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的通知

作者: 发布者:郭雪娇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9-27 浏览次数:757

各单位师生:

近年来全国各高校电动车电池充电引起的安全事故频发,为切实保障我院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山东省公安厅《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等法律法规,对电动车充电及停放等方面做如下规定:

1.本规定中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汽车。

2.严禁在学院建筑内的公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工作室停放电动车和充电;严禁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电动车上电梯。

3.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师生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接受管理,有序停放电动车辆。

4.全院师生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学院办公室和公安处举报。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5.对电动车停放或充电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学院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等处理;对屡教不改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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